医疗保险**须知
**比例
城镇职工
住院费用**:
起付标准:一、二、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分别为400元、550元、700元;
住院起付标准: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多次住院,从第二次住院起,起付标准可以依次递减20%,但递减过程中最低起付标准不得低于前款起付标准的50%;
**比例: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与在职职工相同,统筹基金自付比例分别为12%、8%、4%。
温馨提示:统筹基金的使用要严格限制在基本医疗服务范围、项目、设施标准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费用开支范围之内,超出部分不予支付,由职工个人自付。
区外转院**比例:个人先自付20%的基础上,按上述住院费用**标准予以**。
注:未经批准到外地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,统筹基金不予支付。
长期门诊费用**:
1、原则上到定点医疗机构一年**一次,不满一年但费用超过5000元的可中间结算;
2、一年收取起付标准400元,除去不对症项目、自费项目及乙类项目应自负的20%以外,进入统筹**范围的个人承担40%,****60%。
城乡居民
住院费用**:
起付标准:三级甲等医院为1400元;三级乙等医院为1000元;二级医院为400元;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200元。
**比例:
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**基金支付90%;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**基金支付85%;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统筹费用**基金支付65%。
门诊费用**:
起付标准:50元;
**比例:
起付标准以上,300元以下的部分由统筹基金**40%;起付标准以下,300元以上的门诊费用由个人负担。
注:在一个参保年度内,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100元。
**范围
下列情况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,应按有关规定处理:
(1)企业职工因工负伤、职业病、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仍由原资金渠道解决(机关、事业单位另行规定);
(2)因公出国或赴港、澳、台地区期间的医疗费用,由派出单位负责;
(3)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,按**有关规定办理;
(4)因违法犯罪、酗酒、斗殴、自杀、自残等和不符合**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,统筹基金不予支付。